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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分析
一我涉外民事法的立法沿革概况
际私法的立法,大致可以用三个阶段予以概括性地划分。一是新建以前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发展,二是从建到十一届三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这段时期,三是从改革开放至今这一阶段。
早在唐朝就出现了化外人相犯的法律冲突规范,表明了在际私法立法的前瞻性和先进性。而后北洋政府仿照大陆法系的一些家制定并颁布了一个法律适用条例,但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背景下,在实践运用此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949年新成立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的30年间,由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对外,由于新的刚刚成立,我与西方各缺乏外交政治和经济贸易方面的往,于内,由于我内处于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对外经贸商事交往处于低迷状态,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几停滞。
1979年十一届三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以,随着我与西方各政治交往,对外经贸往的日益密切,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确立以及快速发展,我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在这个立法过程,借鉴吸收外优秀的立法技巧和内容,并注重同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此我的际私法的立法走上了快车道。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该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在我际私法立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融汇了际上相关法律的最新成果理念和先进的做法,并且根植于的实际情,能动地解决了大量涉外商事交往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制定与颁布,标准着我的法律适用法进入了一个以法典化立法为主的新阶段。
二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特点分析
伴随着涉外商事的不断发展和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我际私法的立法也随之快步发展,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显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借鉴和移植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的方法成为奠定我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立法的制高点,加速立法发展进程的一条捷径。相比于我,外一些家际私法的立法的成果比较丰富,立法经验和研究理论对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有较大的参照和指导性作用,基于本的基本情和实际情况,合理并巧妙地将外相关立法成果加以运用,为建立特色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奠定了较高的起点,为法律适用法的长足和跨越式发展铺了道路。
2我涉外法律适用法已经形成一定体系的形式特点。形成了以宪法的原则性规范为指导,各单行法律为主体,相关条例和法规为辅助,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多层次体系。一个科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际私法学科正逐步建立并完善,这也为我日益频繁的涉外领域交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3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已经成为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地位的确定是法律选择方法上的重大突破,实现了从法律适用法的规则选择向方法选择的转变,实现了法律适用法从坚持统一性确定性向灵活性衡性的立法原则理念的过度。这种转变和过度是法律适用法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也更适应于当今经济全球化下各经贸交往灵活性的特点。
三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缺陷
尽管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越越频繁的各间经贸往,我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还略显滞后,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立法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系统性不足。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之,呈现出不集不统一不协调的状况。有时相同的内容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相互冲突,没有从全局上做到立法的统筹兼顾。
2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内容不协调。由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它们在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只针对该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没能统筹地整合涉及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立法的不协调性冲突性矛盾性问题凸显。又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侵权领域方面,缺乏系统化的专一立法,因而在这些领域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所涉内容规定不全面不协调,或者即使有专门的立法,如物权法,但是未对相应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出规定。
3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完备。表现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只对民事关系较大的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涉及到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只对不动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忽略了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又如在继承方面,只对加以规定,而未对这一方面加以规制。
四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完善
针对我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内容体例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注重借鉴各立法,并总结本立法经验,构建的法律适用法体系。通过参照借鉴际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出一部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典。其次,灵活处理连接点,强化法律适用法的可选择性。当今法律适用法的大趋势是突破由传统法律适用规范连接点的单一性而引起的机械性,实现连接点的软化处理,增强法律适用法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进而适应各间日益频繁的经贸往。最后,注重承袭和创新的统筹兼顾。法律的制定必须注重其承袭性,民族性,有其根植的特定法律基础和长期积淀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同事,法律还有移植性的特征,因此必须将我的立法实践经验以及民族特性同际立法接轨,在融合的过程,求新求变,制定出科学的系统的本土化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总而言之,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统筹兼顾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从过去到现今过渡的过程,是西方法律思想文化交融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相互统一的过程,也是传统和创新的博弈过程,随着新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施行,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立法正逐步走上了一条向科学性灵活性开放性合理性系统性迈进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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